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通知》(科技司[2009]69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聘用优秀应届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培养和提高毕业生科学研究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范围。我校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的科研项目,指部省以上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行业专项、成果转化资金、跨越计划、丰收计划、948计划、重大成果推广计划、科技推广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陕西省攻关计划、13115工程等科研项目。
二、聘用范围。我校科研项目聘用的毕业生范围指暂时没有就业的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生。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坚持公开、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项目组根据工作需求选择毕业生,项目主持人和毕业生签订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服务协议书,聘用期限为1-2年,只签订一次。协议书一式三份,项目组和受聘毕业生各执一份,就业指导中心存档一份。各学院将项目组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的人数进行汇总。并报人事处、计财处、科研处或科技推广处备案。
四、毕业生派遣。就业指导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派遣工作。科研处按照规定将学校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人数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劳动报酬。科研项目承担研究助理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本科生劳务性费用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劳务性费用每人每月1300元。
按照国家和杨凌示范区有关规定,应为研究助理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项目组和研究助理按比例承担。其中项目组承担费用标准为:本科毕业生305元/月,硕士研究生396.5元/月;研究助理个人承担费用标准为:本科毕业生110元/月,硕士研究生143元/月。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金全部由项目组负担,费用标准为:本科毕业生15元/月,硕士研究生18元/月。
毕业生劳务性费用当月发放。社会保险金由计财处从项目经费和毕业生劳务性费用中代扣。人事处每年12月集中办理,并上缴当地管理部门。
六、档案与组织关系。档案馆负责将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的档案关系移交杨凌示范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学生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的户口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正常毕业生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研究助理管理。项目组负责研究助理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工作考核。
八、经费预算调整。根据项目聘用人数,项目组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经科研处或科技推广处审核项目来源、经费等情况后,提交计财处审批,并予以调整。
九、其它事项。
毕业生在聘用期间,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允许解除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派遣。解除协议后,由项目组将信息反馈科研处。人事处负责对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劳动纠纷等问题,按照协议书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附件:
1、附件1.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服务协议书.doc
2、附件2.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doc
3、附件3.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劳务性费用发放表.doc
4、附件4.科研项目聘用毕业生担任研究助理汇总表.doc